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冻结 第二十三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有关单位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当事人查询时可… 第二十六条 冻结存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 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二十八条 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九条 冻结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保单权益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 第三十条 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第三十一条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 第三十二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冻结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对其集中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