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冻结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冻结 第三十一条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