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冻结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复印件通过传真、电传等方式发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执行,或者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扫描件。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确定,应当在传来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及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冻结,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