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节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