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