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