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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二节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第五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第五十一条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的任务包括: 第五十二条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十三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 第五十四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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