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二节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二节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第五十四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