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第三十七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 第三十八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 第四十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