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