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三十八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