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