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