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