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组织救治伤员;

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追查嫌疑人;

保护现场;

收集、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