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组织救治伤员; 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追查嫌疑人; 保护现场; 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