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制止伤害行为; 组织救治伤员; 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保护现场; 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