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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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