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