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