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