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