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 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