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