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第八条 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 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 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