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