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