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