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