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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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