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