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