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辞退; 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停止执行职务; 延期晋级、晋职; 通报批评; 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离岗培训;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