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辞退;

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停止执行职务;

延期晋级、晋职;

通报批评;

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离岗培训;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