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