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节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 装备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存储保管和督察、审计等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等场所配备的装备品种、数量和方式,应当符合装备使用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监督检查重点是指挥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护等装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装备使用培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管理,建立应急装备保障机制,制订应急装备保障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装备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的,应当迅速开展实地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转借、出租、变卖、私存装备。 第十二章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