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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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