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