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第六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