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阅警领导讲话。 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