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