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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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