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