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