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