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九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