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