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