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