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