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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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