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