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